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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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6月8日的借款本金190万元、利息19000元;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9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以1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利随本清;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被告***逾期未支付上述第一至三项款项,原告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