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9361.03元(含已支付的33283.6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17×××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438元,减半收取计1219元,由原告***负担179元,被告***负担1040元。

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5800元,在扣除其应赔偿的鉴定费及应负担的诉讼费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28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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