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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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厦门美岁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傲丽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签订编号为×××17(017)《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品牌服务协议书》; 二、厦门傲丽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美岁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5188.7元、综合管理费12735元; 三、厦门傲丽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厦门美岁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品牌服务费792000元; 四、厦门傲丽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美岁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90377.4元; 五、厦门傲丽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美岁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证费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拆除工程费3741元; 六、厦门美岁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傲丽服饰有限公司装修保证金30000元; 七、驳回厦门美岁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厦门傲丽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3233元,减半收取6616元,由厦门美岁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元,由厦门傲丽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58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514元,由厦门傲丽服饰有限公司负担8239元,由厦门美岁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