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80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息(含罚息和复利)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已付利息予以扣除);

二、原告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的登记在被告***及姚元祥名下的位于会同县林城镇黄泥井的抵押物(房产证号:会房权证林城镇字第[2001]503号、会房权证林城镇字第[2004]743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会131国用(2000)字第1171913号)属于被告***财产部分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共同继承姚元祥的登记在被告***及姚元祥名下的位于会同县林城镇黄泥井的抵押物(房产证号:会房权证林城镇字第[2001]503号、会房权证林城镇字第[2004]743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会131国用(2000)字第1171913号)属于被继承人姚元祥财产部分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11元,减半收取2025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0-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