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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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福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3051.95元,利息46336.5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17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7‰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96.94元(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给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