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天赐钙业股份有限公司
抚顺市宏隆运输有限公司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大部件加工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亮医疗费9300元;(交强险)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亮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强险)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亮死亡赔偿金95,000元;(交强险)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亮精神抚慰金15,000元;(交强险)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亮财产损失1000元;(交强险)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亮医疗费5447.40元[(27458-9300)×30%];(商业险)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亮护理费88.20元(294×30%);(商业险)

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亮死亡赔偿金195,552元[(746840-95000)×30%];(商业险)

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亮丧葬费10,363.95元(34546.50×30%);(商业险)

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亮误工费302.40元(1008×30%);(商业险)

十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亮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394.20元(1314×30%);(商业险)

十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亮交通费444.45元(1481.50×30%);(商业险)

十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亮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900元(3000×30%);(商业险)

十四、被告辽宁天赐钙业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宏隆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亮复印费20.40元(68×3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五、驳回原告张亮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87元,由原告张亮负担3421元,由被告辽宁天赐钙业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宏隆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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