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忠辉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鞍山市华宇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忠辉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市华宇包装有限公司32553.75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元(原告已预交2951元,由于原告减少诉请数额,由本院退回2337元),由被告辽宁忠辉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