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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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0)辽041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丹东远大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辽宁岽兴铝业加工有限公司货款12942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63612.45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3612.45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1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29424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变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0)辽041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丹东远大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辽宁岽兴铝业加工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辽宁岽兴铝业加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98元,由辽宁岽兴铝业加工有限公司负担198元,由丹东远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保全费1245元,由辽宁岽兴铝业加工有限公司负担78元,由丹东远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7元,由辽宁岽兴铝业加工有限公司负担45元,由丹东远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