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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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高唐县德龙义工贸有限公司 高唐县泰星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唐县波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唐县泰星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自2019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同时,扣除被告高唐县泰星工贸有限公司已偿还的利息130555.7元。 二、被告高唐县波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德龙义工贸有限公司、高唐县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高唐县波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德龙义工贸有限公司、高唐县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唐县泰星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被告高唐县泰星工贸有限公司公司负担,被告高唐县波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德龙义工贸有限公司、高唐县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