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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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康之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兖矿集团总医院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 北京昌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3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3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山东康之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北京昌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服务费80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63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均由被上诉人山东康之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