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324民初3531号

原告: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11月26日

开庭日期:2020年12月14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纳2017年拖欠物业费336元及滞纳金102元、2018年拖欠物业费545元及滞纳金110元、2019年拖欠物业费545元及滞纳金55元,合计16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受全州玉龙新都花园业主委员会委托从事玉龙新都花园家居物业服务工作,2017年原告与全州玉龙新都花园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管理前期原告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使玉龙新都花园有了很大的改观,原告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住宅面积90.87平方米,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纳2017年4月-2019年12月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共计1693元,但被告仍不交纳。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其他交费业主的服务质量,同时也损害了原告工作进程。因此,为维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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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查明事实:因全州县玉龙新都花园前物业管理混乱,影响了县城形象,主管部门决定对全州县玉龙新都花园予以综合治理。业主通过全州镇政府的组织在所在的居委会选举了栋长、产生了业委会。2017年7月5日,全州县玉龙新都花园业主委员会招标公告,决定采用向社会邀请招标方式聘请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原告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系物业服务单位,经过投标后中标。2017年8月1日,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全州县玉龙新都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全州玉龙新都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合同已经本院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约定:小区住宅物业费暂时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计算;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月按当月应交管理费的10%交纳滞纳金,滞纳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应交物业费的50%等。该合同亦注明:经协商,景顺物业委托乙方(原告)收取2017年4月1日-2017年7月31日共计4个月的物业费用,所收费用按景顺物业签订的合同收费标准(住宅0.3元平方米/月)收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本案被告系该小区17栋3单元201号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0.87平方米)的业主,至今未交纳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2017年4月至7月由前物业公司景顺物业委托原告收取)物业费1426元。

本院意见:合同是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经合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本案中,全州玉龙新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该小区全体业主与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全州玉龙新都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及方式履行约定的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据合同为小区物业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作为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现被告尚欠物业费1426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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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426元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滞纳金。因《全州玉龙新都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滞纳金及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原告只主张按尚欠物业费年10%计算,未超出约定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为265元。

判决主文:一、被告***给付原告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4月-2019年12月的物业费1426元、滞纳金265元,共计1691元。二、驳回原告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 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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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蒋海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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