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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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应赔付原告***赔偿款74370.1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可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金港支行,账号:62×××65。)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366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466元,由原告***负担840元,由被告张家港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26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张家港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逾期不支付的,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