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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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乾鼎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太仓爱昕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乾鼎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太仓爱昕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48436.92元及该款自2020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6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064元,由被告苏州乾鼎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