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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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远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华远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15455.66元; 二、驳回北京华远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78元,由北京华远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6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7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艳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长凤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