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大田食品有限公司 海安市汇丰米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夏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安市汇丰米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1730379310.3号名为“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海安市汇丰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与被告海安市汇丰米业有限公司各负担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