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大田食品有限公司
海安市汇丰米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夏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安市汇丰米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1730379310.3号名为“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海安市汇丰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与被告海安市汇丰米业有限公司各负担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裁判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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