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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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为建设有限公司 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永鑫胜迪建材有限公司 阜康市科筑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华为建设有限公司、阜康市科筑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乌鲁木齐永鑫胜迪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6,750元; 二、被告江苏华为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永鑫胜迪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以462,41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86,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款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永鑫胜迪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2元,减半收取4301元,由被告江苏华为建设有限公司与阜康市科筑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