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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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大连冀阳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52954.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52954.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赔偿***鉴定费21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连带赔偿***鉴定费21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元,由***负担26元(已交纳),由***负担6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负担6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皓宇 书 记 员 许燕南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