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静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静静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以上共计35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静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静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 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 丽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