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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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内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65098.0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被告***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9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769元,由原告***负担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663元、被告***负担2100元(两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两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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