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

(2020)闽0122民初2244号

立案时间

2020年6月15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参加人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住***。

负责人:黄和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萍,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达,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员工。

被告

邱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

诉讼请求

1.邱杰立即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连江支行)偿还编号为35020160711005074028号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项下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9986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18900.45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6月2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以上借款本息共计68886.45元。

2、邱杰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

被告

答辩意见

邱杰未作答辩。

法院

认定事实

合同订立情况

2016年7月11日,邱杰通过手机银行与建行连江支行签订编号为35020160711005074028号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

借款额度

50000元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与借款期限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1日,支用的所有借款到期日都是借款额度到期日

利息、罚息

利率固定按照5.6%执行;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合同生效

自借款人点击“确定”并完成电子渠道验密操作后生效

还款方式

委托扣款或客户自助还款

借款及尚欠本息情况

邱杰于2016年7月11日支用贷款额度49986元,截止2020年6月2日,还款307.25元,尚欠借款本金49986元,利息18900.45元

裁判理由

建行连江支行与邱杰之间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保护。建行连江支行依约向邱杰发放贷款,邱杰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因此,建行连江支行主张邱杰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9986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诉讼中,邱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邱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借款49986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6月2日产生利息18900.45元,以及自2020年6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息)。

迟延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负担

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761元,由邱杰负担。

上诉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审判员林青

二O二O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许铭捷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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