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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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583.18元及按本金50000元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在最高余额1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4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