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恩平市富尧电子有限公司
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恩平市富尧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0506.07元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以190506.0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从2020年4月16日起计付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87元,由被告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恩平市富尧电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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