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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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 涿州市沃丽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涿州市沃丽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2019)冀0681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务人李建强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的借款本金2935498.08元及利息(其中截止到2018年7月16日的利息为100664.26元,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31089 —6—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1399913Q217025588922)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295万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69元,由被告涿州市沃丽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