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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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溧阳市隆森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600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溧阳市隆森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应负担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960元,减半收取36,980元,由三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