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政凯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雄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佛山市星沧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评估费、施救费、车辆维修费共计130200元给原告佛山市星沧运输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星沧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佛山市星沧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星沧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2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1428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的受理费142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于支付判项确定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佛山市星沧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多收取4元,予以退回给原告佛山市星沧运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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