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长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按年息7%计算;违约金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若被告***、被告***逾期未能履行,则原告长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被告***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天山西路4178弄37号502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驳回原告长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20元(含公告费560元),原告长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520元(已交纳),被告***、被告***共同负担35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柴 杨
审  判  员   郝 笛
审  判  员   王广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晓意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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