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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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长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按年息7%计算;违约金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若被告***、被告***逾期未能履行,则原告长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被告***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天山西路4178弄37号502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驳回原告长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20元(含公告费560元),原告长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520元(已交纳),被告***、被告***共同负担35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柴 杨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晓意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