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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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6918.1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104486.3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8元,由原告***负担1901元,被告***负担4763元,被告***负担7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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