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 新疆东方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队机动第四支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616,509.2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队机动第四支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评估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59元,由***负担14,718元,武警新疆总队机动第四支队负担12,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