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和支付宝账户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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