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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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天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32278.3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起以5532278.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26.00元,由被告四川天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平 人民陪审员 岳贤华 人民陪审员 文仕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清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