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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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54849.46元及违约金(以554849.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1月12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32元,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674元。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原告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限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四川鑫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