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充东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小兵 审 判 员 顾永燕 人民陪审员 刘美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宇宁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