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甬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宁波南衡进出口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株式会社新韩银行(SHINHANBANKCORP.)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南衡进出口有限公司M16311908NS00107号信用证项下款项159759美元,并赔偿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4.05%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株式会社新韩银行(SHINHANBANKCORP.)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宁波南衡进出口有限公司汇率损失15864.07元人民币;

三、驳回原告宁波南衡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91元人民币,由原告宁波南衡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人民币,被告株式会社新韩银行(SHINHANBANKCORP.)负担14991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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