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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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 抚州市荣华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21858.1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02992.89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627.44元,被告抚州市荣华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74元,被告***负担603元,被告***、抚州市荣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