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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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邱某某某某某某公司(以1148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 广东某公司、驳回原告东莞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8.99元,已由原告东莞某公司,由原告东莞某公司.99元,被告李邱某某某某某某、广东某公司共同负担1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6-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