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6-07-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邱某某某某某某公司(以1148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

广东某公司、驳回原告东莞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8.99元,已由原告东莞某公司,由原告东莞某公司.99元,被告李邱某某某某某某、广东某公司共同负担1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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