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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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川凤家禽育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四川川凤家禽育种有限公司、被告***于2020年8月6日签订的《解除肉鸡代养合同》有效; 二、被告四川川凤家禽育种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鸡苗保证金48000.00元; 三、被告四川川凤家禽育种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费2000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川凤家禽育种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0.00元,由被告四川川凤家禽育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