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人民币6458.1元;

二、驳回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 力

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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