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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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运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赔付原告***医疗费430.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5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8400元、残疾赔偿金9360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491元,合计115265.19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误工费12509元; 三、被告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付原告***鉴定费4350元; 四、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被告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4734.81元; 五、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被告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65元、护理费3960元、医疗费22766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4元,由原告***负担244元(已交纳);被告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 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权成子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