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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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无责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1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7706.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359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340.80元、财产损失400元、鉴定费2450元、病历复印费6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鉴定费3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氢气。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4元,由原告***负担2174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247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涛 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卢 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