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汉川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汉川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71451元;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1元,由汉川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0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15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