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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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鄂1202民初456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兴,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0381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按每月12%计算,借款期限为12个月,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先后4次偿还本金合计55000元,先后6次支付利息合计9990元。其余款项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被告***已偿还55000元,尚欠本金185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算至2020年11月13日为23539.5元,被告***已支付9990元利息,尚欠利息13549.5元。 被告***同意于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从2020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30日止)以及之前尚欠的13549.5元的利息,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65000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从2020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30日止),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从2020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止),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从2020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30日止)。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135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敬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殷卉洁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