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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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暂计算至2020年8月1日的利息3500元,2020年8月2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