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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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来宾市东升阳旭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来宾市东升阳旭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来宾市东升阳旭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2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来宾市东升阳旭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已交纳),被告来宾市东升阳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燕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艺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