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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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 贵州鑫众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6853.4元,利息(含复利)人民币594.33元、违约金1879.27元,共计49327元(利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3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已入账的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按月计算至已到期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累计未还利息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算至未还利息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每月还款日确定的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按5%按月计算至已到期本金和未还利息、违约金付清之日止,每期违约金最高500元。以上利息、违约金共计不得超过以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的标准);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发动机号为H0042316的众泰牌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