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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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从江鑫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超额偿还的借款94.0505万元;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96元,由***负担19496元,由***负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