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黔西南泰龙(集团)桂丰冶炼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黔西南泰龙(集团)桂丰冶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尚欠原告***货款本金235,769.2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66元,减半收取2,533元,由原告***负担115元,由被告黔西南泰龙(集团)桂丰冶炼有限公司负担2,418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有权自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