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7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已支付的5000元利息予以相应扣减);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