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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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合计274034.9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公司赔付212813.4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赔付12000元,由被告***赔偿7113.05元(含受理费502元)。因被告***已垫付原告22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公司已支付10000元,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公司在上述理赔款中支付原告***187926.48元,支付被告***14886.95元。上述给付义务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负担215元,由被告***负担502元(已核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