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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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团结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尼勒克县兴华机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吉林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无效纠纷 |
法院 |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尼勒克县团结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尼勒克县团结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 判 员 陈佳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骆丹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