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辽0283执4063号之三

纪华峰:

你(单位)与吴春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83民初342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户名:庄河市人民法院

账号:34×××78

执行员  于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昊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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